丽创和谐企〔2007〕1号
各县(市、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60号)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参与到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参加率达到70%以上。今年以来,各县(市、区)对照《丽水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认真自评,涌现了一批创建活动先进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评选首批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近年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效显著的规模以上企业。
这次评选表彰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2家(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础培训)工作扎实。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凡近年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本次评选推荐采取分配名额,等额推荐的办法。推荐单位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各县(市、区)在企业自评申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对象在上报之前须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认真检查核实。
(三)各地推荐的参评对象应突出重点,兼顾全面,要考虑不同行业及企业类别。
(四)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推荐对象,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检查考核预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六)推荐对象需填写推荐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500字的简要事迹及2000-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市总工会经济保障法律工作部)。
附件:
1、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额分配表
2、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分表
3、丽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审报表
丽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