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总工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
现将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通知》(浙总工发〔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总工会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