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总工发[2005]65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工委、市各产业工会: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全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丽水市总工会
20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