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总工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总工会、市属企业党组织、工会:
为了进一步加快基层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推进工会组织的自身改革,激活基层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推行工会主席民主直接选举制度,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总、省总有关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现党管干部、工会协管与会员意愿有机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选举制度,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民主政治建设,强化会员的主体地位,拓宽选拔工会干部渠道,激活基层工会的生机和活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不断提升我市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做法、方法和步骤
工会直接选举是指由基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确保质量的要求进行,把党组织健全、规模较大、劳动关系较稳定、管理较规范、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企业作为率先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制度的重点。直选工作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建立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会员、职工学习有关文件,使广大工会干部、会员和职工群众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重要意义。
(二)组织实施阶段:在任期届满的基层工会和有条件的新建企业中,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
(三)总结提高阶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步在面上推行。
三、工会主席任职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企业的工会会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能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人选;提倡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书记或其他领导成员参加工会主席的直选。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开拓创新。
(三)热爱工会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作风民主,维护团结。
(四)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处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如实反映职工意见、愿望和要求,为企业发展尽心尽责。
(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群众威信。
(六)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四、民主直选程序
(一)报批。企业工会应向上级工会呈报关于企业工会换届实行直选的请示,报经上级工会同意后,依法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凡新组建工会的企业,应先发展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选举代表。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代表名额一般为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至二十五(其中2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以工会小组或分厂、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分配代表名额,并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代表构成中,生产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四十五,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中层以上干部不得多于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四)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等组成。
(五)代表资格审查、公布。会员代表选出后,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大会前三日内张榜公布当选的会员代表名单。
(六)候选人的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采取以下办法提名推荐:
1、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分厂、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推荐。
2、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推荐。
3、会员自荐。
4、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他形式的推荐。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一律平等,只要具备任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较多时,可通过预选确定候选人,其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七)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产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数应根据会员人数和有关规定确定。
(八)主席、副主席的产生。①把直选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并就如何当好工会主席当场作竞选演说和答辩。拒绝演说答辩者,视为放弃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资格。在此基础上直接选举,并在获得赞成票数超过一半以上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②对一时难以确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协商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经代表酝酿讨论和上届委员会审议后,实行直接选举。
应根据《工会章程》和《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实行差额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九)就职表态发言。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作表态发言。
(十)呈报结果。直选结果由企业工会上报上级工会批复,并报市总工会组宣女工部备案。
五、工会干部的管理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3年或者5年。应逐步过渡到与企业董事会届期一致,以便同步换届。具体由企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公企业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两会合一。工会会员的职工代表可身兼两职,履行不同的职权。
公司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候选人参加选举。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按有关规定作为同级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非公企业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时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任职期限;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除外。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主动接受会员的评议和监督,如不称职或不宜再继续担任本职务时,在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按程序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六、组织领导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是充分体现广大会员和职工民主权利、强化会员在工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密切工会组织与会员之间联系,最大限度体现会员愿望的新举措,也是我市工会组织自身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将有助于开创我市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直接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正面教育和舆论宣传,为直接选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和改善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选好试点,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深入指导,按照本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确保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工会应主动接受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成立由党组织、工会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直选的具体工作。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 水 市 总 工 会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