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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章程
来源:市直工会工委   作者:章明飞    发布时间:2007-01-12 17:23:17

           企业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章程

 

              总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丽总工发(2001)47号文件精神,公司决定建立以“1+1”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基金会的会员吸收对象为公司在册职工,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自发性组织,以“入会自由,互助互济”为宗旨。

 

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一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来源渠道

㈠、入会职工捐资。入会的每个职工每月捐资不少于         元。

㈡、企业捐资。公司按在册职工人数每月不少于        元。

㈢、基金存款利息或投资收益。

第二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遵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捐资者对基金享受互助互济权。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三条    基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入会会员因生病,遭受灾害时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的救济。

第四条    基金会会员,因天灾、人祸引起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时,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核实后进行酌情补助。

第五条    入会会员在调出、辞职、除名、死亡、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回本金,不再享受互助互济权利,但如已经享受救济的不再返回本金。

第六条    基金用于投资时,必须经公司经理层和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工会负责基金的收集、记账、管理、调查、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经费由基层工会专项存储,不受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入会会员捐资按实名累计记账。基金帐目由工会不定期张榜公布,接受会员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监督。

 

第四章   基金清算

第九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因公司依法撤消或其他原因时,对基金应进行清算。

第十条    清算时结余基金按实名捐资累计总额比例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经理层和工会委员会决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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