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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章程
总 则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丽总工发(2001)47号文件精神,公司决定建立以“1+1”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基金会的会员吸收对象为公司在册职工,职工互助互济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自发性组织,以“入会自由,互助互济”为宗旨。
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一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来源渠道
㈠、入会职工捐资。入会的每个职工每月捐资不少于 元。
㈡、企业捐资。公司按在册职工人数每月不少于 元。
㈢、基金存款利息或投资收益。
第二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遵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捐资者对基金享受互助互济权。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三条 基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入会会员因生病,遭受灾害时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的救济。
第四条 基金会会员,因天灾、人祸引起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时,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核实后进行酌情补助。
第五条 入会会员在调出、辞职、除名、死亡、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回本金,不再享受互助互济权利,但如已经享受救济的不再返回本金。
第六条 基金用于投资时,必须经公司经理层和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工会负责基金的收集、记账、管理、调查、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经费由基层工会专项存储,不受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入会会员捐资按实名累计记账。基金帐目由工会不定期张榜公布,接受会员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监督。
第四章 基金清算
第九条 职工互助互济基金因公司依法撤消或其他原因时,对基金应进行清算。
第十条 清算时结余基金按实名捐资累计总额比例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经理层和工会委员会决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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