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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经保法工部    发布时间:2007-01-12 17:32:57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快培养造就我市高级技术人才的进程,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其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岗位上,知识技能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优秀技能人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凡在丽水市范围内企业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于传、帮、带,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一线操作工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均可申报丽水职业技能带头人: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技术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创造一项以上同行业新纪录(操作法),已取得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获得过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在参加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五名、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降耗增效在20万元以上。

评选办法
第四条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所在单位对本企业内符合条件和个人申报的职工进行审核后,推荐上报所属县(市、区)、产业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由各有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初审后送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评审。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
(二)申报人详细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成果证件;
第六条 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公示,报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大型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展示绝技、绝活和先进技艺。在本企业和本行业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有新的作为或成果。
第八条 解决和攻克专业(工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九条 热心于传、帮、带,定期对带教徒弟进行技能辅导、传艺活动,全年举办50人以上参加的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或绝技、绝活演示等活动不少于1—2次。
第十条 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操作经验,每年撰写职业技能带头人工作总结或论文一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在被评为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特别津贴100元,由市、县(市、区)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丽水市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在全市相关专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审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专家完成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评选、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为职业技能带头人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特别津贴有效期为2年(当年及后一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确认为丽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三)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水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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