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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问:丽水市《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公布(附示范文本下载)
来源:市直工会工委   作者:章明飞    发布时间:2007-01-22 17:22:25

 

                   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经企业与企业职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对本(行业、区域)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报酬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第四条  企业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同时应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

第五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企业应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地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奖金。同等条件下,企业税收提高1%,职工工资总额增加0.3%至0.5%。

第六条  在企业正常生产,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企业支付给熟练工人的月最低工资      元,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并以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正常发工资,必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章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

 

第八条  企业要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职工上岗前,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企业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要定期检查身体,同时按规定发放营养补助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

第十条 根据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般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应建立监督检查小组,由            同志组成。每年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情况,工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对本合同重新进行协商并修改续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事劳动局一份,总工会一份,乡镇(工委)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送劳动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企业要将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

 

  企业名称:                        工会名称: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下载]点击下面链接下载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C:\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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