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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原则 记者: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目前人们对此有三个疑问:一是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决定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 李国光: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第二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定要依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制止违法劳动关系,促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除了适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以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个问题,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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