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总工发〔2007〕110号
莲都区总工会、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58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直属、莲都区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实施统一代征收。现将代征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市直属、莲都区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中央和省部属在丽企业、三资、民营、私营、联营、股份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无论有否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主管单位在外地的在丽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
二、工会经费的代征标准
工会经费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凭《工会经费缴款书》(六联单)将60%部分划入基层工会经费帐户;40%部分工会经费(即工资总额的0.8%),划入市总工会和莲都区总工会的经费帐户。
1、基层工会已建帐户的单位
代征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即上缴市、区总工会部分)。留存的60%部分经费必须同时划入基层工会帐户。省总另有上解比例的产业工会代征比例从其规定。
2、基层工会未建帐户的单位
代征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其60%部分留存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待基层工会建立帐户后的次月,分别由市、区总工会划入该基层的工会帐户。
3、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的工会组织的单位
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其60%部分的基层工会经费,待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工会并建立帐户后,分别由市、区总工会返还,划入该基层工会帐户。
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按照“计税工资”计提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包括固定的或一年以上的各种类型合同制职工、临时的(季、月、日)用工。
三、工会经费缴纳办法及时间
根据《工会法》规定各单位应每月缴纳工会经费。但为了方便各单位缴纳,现对所有单位实行按季缴纳。代征实施日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属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范围内的企事业(包括开业或者设立满一年的仍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均按上述标准自行计算应拨缴和上解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每季末后的15日内实行网上申报或凭缴款书(可向办税服务厅或市、区总工会领取)缴纳工会经费,并凭缴款书回单(第一联),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开具电脑版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凭工会经费缴款收据和缴款书回单,作为单位财务记帐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代征前各单位上年未缴或拖欠的工会经费,应在代征之日起20天内一次性缴纳,并凭缴款书回单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开具电脑版工会经费收据,有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应经市、区总工会同意后在2008年4月底前缴清。市、区总工会的银行帐号: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解缴丽水市总工会,建行帐号:
33001696164053001168,开户银行:市建行白云分理处;工行帐号:1210200029200007651,开户银行:工行处州支行。
莲都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解缴莲都区总工会,建行帐号:33001696164053001175,开户银行:市建行白云分理处;工行帐号:1210200029200007775,开户银行:工行处州支行。
当年应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年终前结清。次年的4月底前对上年少提或漏欠缴的工会经费进行补缴。逾期未能对上年应缴未缴工会经费进行补缴的单位,将对拖欠金额按日加收5‰滞纳金。
四、处罚规定和办法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对拒不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区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的解释由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未尽事宜可与市、区总工会联系。联系电话:市总工会财务部2133065;莲都区总工会2114026。
丽水市总工会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