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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2 11:36:23
 
丽政办发〔2007〕158 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实施意见》(丽委〔2004〕13 号)和《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2007〕80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属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从 2008 年 1 月 1日起由市国税局统一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不得按照“计税工资”计提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包括固定的或一年以上的各种类型合同制职工、临时的(季、月、日)用工。
(三)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78〕财企字第 645号、工发〔1978〕131 号)第二条规定,各单位按工资总额 2%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 60%,上缴地方工会 40%。省总工会另有上缴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从其规定。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 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独核算。
(四)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范围
市、区属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中央和省部属在丽企业、三资、民营、私营、联营、股份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无论有否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列支
企事业单位行政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浙总工发〔2005〕47 号)规定,凭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但工会筹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代征时间
2008 年 1 月 1日起实施代征。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清算的办法。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末的 10 日内,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代征前各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应在代征之日起 20 日内一次性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缓缴的,应及时向市、区总工会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在 2008 年 4 月底前申报缴纳完毕。企业、事业单位开立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待基层工会建立并单独建立银行帐户后,再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五、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 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总工会应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 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按《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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